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免费发信息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 宁波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新房价格备案后不得上调

2023/8/2 7:02:53发布51次查看
东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为完善房地产市场政策,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和市房管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5月9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
同时,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基准价及上浮幅度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
调整首批首次备案价格区间
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基准价及上浮幅度,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3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东莞还将对不同时期出让的居住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差别化措施。具体包括:2017年8月11日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限售备案证书。
2017年8月11日至昨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均价按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执行。
今日起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
2017年8月11日以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规定幅度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均价统计周期延至6个月
通知还明确取消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
此外,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住房类型由原四类调整为两类,具体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各类型住宅销售均价的统计周期由原3个月延长到6个月。对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明显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等情况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部门会商,考虑剔除影响正常成交价格的因素后确定。
业内声音
对热点片区楼市成交影响较大
记者了解到,东莞市从2016年10月起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分别于去年3月和8月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首次备案的价格区间及备案价格调整的幅度、周期等进行了调整,对保持商品住房价格平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备案基准价不够稳定、部分楼盘备案价格虚高、个别开发商借势涨价等问题。
对于今日起执行的新规, 东莞中原地产战略发展中心总经理车德锐认为,东莞限签限价政策持续加码,可以看出政府态度是严控房价、稳住市场预期。
合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兴旺则表示,“3个月变成6个月,15%变10%,说明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坚定,对于房价过快上涨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也体现了‘有保有压’的调控。”他认为这对抑制楼市成交量及房价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东莞房价早在半年之前已经趋于平稳,故总体而言,对当前楼市成交影响不是太大。受影响较大的,主要集中于2016~2017年高价地项目及目前东莞的热点片区,如市区、环市区、水乡片等。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来源:广州日报
宁波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