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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姓名和公司非当事人
【基本情况】
潘石易系先风医药公司的业务发展部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潘石易在担任先风医药公司的业务发展部经理期间,自行在外出资设立了晓西贸易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职,同时还在他人出资设立的庞氏医疗公司任监事一职。
2016年1月26日
先风医药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潘石易的劳动关系。
2016年3月2日
潘石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先风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庭审过程中,先风医药公司明确表示其解除潘石易劳动关系系因潘石易在外有兼职行为。
2016年4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潘石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824元,公司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典型的继续性契约关系,为保持其持续状态,特别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基础。因此,法律要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期间应当对用人单位忠诚。
忠诚义务不仅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劳动契约最本质的内容,它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劳动者正当行为,忠实维护雇主合法权益而不得损害雇主利益。。
但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先风医药公司、潘石易的庭审举证分析,潘石易在担任先风医药公司的业务发展部经理期间,其却自行在外出资设立了晓西贸易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职,同时还在案外人出资设立的庞氏医疗公司任监事一职,上述两家公司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看,有部分业务与先风医药公司存在着竞争的关系,故潘石易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忠诚义务。
因此,先风医药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有据,且也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潘石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30,824元。
【员工上诉】
潘石易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于2012年2月1日入职先风医药公司,担任业务发展部经理,由于其有医学背景,被他人借用名字注册成立了公司,因2015年9月10日其才收到公司的员工手册,上述两家公司均是在其收到先风医药公司的员工手册前注册,此前双方并未有禁止在外兼职的约定,法律也不禁止,因此其并未违反规定。
且上述两家公司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况,说明并没有实际运营,不会对其工作业绩产生影响,也没有损害先风医药公司的利益。
因此,先风医药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属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诚实守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潘石易在先风医药公司任职期间确以股东身份注册成立了晓西贸易有限公司和庞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上述两家公司任职,上述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先风医药公司存在竞争。
潘石易提供的庞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上信息打印件,虽显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公司是否实际营利并不是判断潘石易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规定的依据。
潘石易称上述两家公司注册成立后其才收到先风医药公司的员工手册,之前双方并无约定。经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不得有任何兼职行为,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不得在先风医药公司的竞争对手、客户、服务提供商、供应商,以及任何干扰其履行公司职责或者与公司的利益不符的其他公司或者执业机构中任职。
潘石易作为业务发展经理在明知公司有此规定后也未主动汇报,或以主动退股辞去任职等方式进行纠正,其行为也未得到公司的原谅或许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潘石易违反公司规定,先风医药公司根据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不当,无需支付潘石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同。因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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