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水面垃圾源头的宏观管理,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水体堤岸(坡岸)的植被工作,从产生源上积极控制水面垃圾的产生。水面垃圾成因特殊、类别多样、性状复杂、多为低密度杂物,清捞、处理作业难度大、成本高。从长远来看,应该从源头上大力控制;对已经产生的水面垃圾,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政策、法规的制定,技术、资金的保障,专业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配套设施的建设等。
(2)建立完善的水面垃圾政策法规体系,并将其融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水域管理体系中,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有效做好水面垃圾的全范围的管理工作。
水面垃圾的危害性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系统的关于水面垃圾污染控制的政策或专业性文件。所以,亟须国家首先***相关的政策及指导性文件;各地区(水域)政府及相关部门即可结合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进而自上而下形成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水面垃圾污染防治法政策规体系;便于各地区、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协调管理、分级管理
(3)拦截清渣浮排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专职机构,明确职责权限,把水面保洁工作纳入城市日常管理体系。水面垃圾专职管理机构应设在环境卫生机构内,并由环卫部门来协调和其他部门(水务、旅游、航运、交通等)的分工合作。当同一河涌流经多区域时,可协商管理,甚至建立联合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应规范近海水面垃圾的管理与清捞、处理,重点整治过往船舶、作业船只、近海养殖、滨海旅游等活动向近海抛弃各类垃圾。